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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二十五) 防水涂乐鱼app料项目未批先建案 罚款4465元!

发布日期:2024-01-08 18:26 浏览次数:

  2020年11月10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椒江区的某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正在进行防水涂料项目建设,厂房一楼南面为干粉涂料生产车间,共有4台干粉搅拌机,其中2台大型干粉搅拌机仍在安装中,其余2台小型干粉搅拌机正在调试;厂房一楼北面为乳液涂料生产车间,共有2台乳液分散机,场地内工人正在搬运物料。后经调查,该企业防水涂料项目未按规定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未经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该企业擅自开工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经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该企业防水涂料项目投资额为人民币29765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的裁量计算方法,该局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止防水涂料项目建设,罚款4465元的处罚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乐鱼app、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原标题:《以案释法(二十五) 防水涂料项目未批先建案 罚款44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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